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經常出現矛盾。這三者關系既簡單又復雜。一般來說,小區一切權利由全體業主說了算。業主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委員會,要為業主的利益負責;業委會招聘物業公司簽訂管理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根本上也要服務于全體業主。今天淮安物業公司就來和大家說說他們之間存在的問題。
現實生活中,以上關系表現得并不十分清晰,甚至出現顛倒。業委會往往會并不能尊重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沒有一定的工作規程,缺乏監督機制,常常獨斷專行,濫用權力,越權處理應該由全體業主才能決定的事情。業主大會一年也開不了一次,或幾年也不開一次。由此使全體業主的利益受到損害。
物業公司則一切以贏利為目的,小區交給他們管理,往往注重了經營,忽略了服務,讓業主十分寒心。
甚至是個別人謀取業委會的職權后,與不良物業一啪即合,相互勾結,把小區當成自己個人辦的公司來進行經營。出現私分侵吞公共所得情況。
不足原因
但為何這樣一個有效的組織形式,在日常的運作過程中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甚至不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呢?
不足的主要分類
首先,問題主要就出在中國在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上面。從各地的立法情況看,雖然各地也相繼出臺了一些條例、法規,盡管也做了不同程度的努力,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物業管理發展水平呈現的不平衡性,以及立法水平、執法力度的參差不齊,使業主委員會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權利和義務的界限不清晰,同時也使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日益增多的物業管理民事法律糾紛案件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就對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各方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性、權威性和統一性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因此,加強物業管理立法研究與完善,加快立法進程就顯得越發重要。
另外,存在的一些片面的認識也對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和運作產生了嚴重的影響,它不僅會影響業主委員會的權威性與正常的運行,更且為日后不必要的糾紛埋下了隱患。比如:有些人認為,業主委員會就是一個可以借用實現個人私利的“權力機構”,借助于它業主就可以隨意向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提出要求,業主也可以把任何事情都甩給他們而自己卻撒手了之;還有的人認為,業主委員會就是為與開發商和物業管理企業對抗而設立的;也有人認為,業主委員會在解決完業主所托付的問題之后就完成了任務,至于它何去何從就不干業主的事了……其實,這些想法都是對業主委員會嚴重的誤解。
之所以會出現如此多的問題和誤解,其原因其最主要、最根本的就是人們對業主委員會作用的認識不夠準確。業主委員會應是代表廣大業主的共同意愿,維護廣大業主合法權益,所以它的產生與運行就是為了起到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溝通作用,通過依法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支持、協調、配合,使其所擁有的物業保值增值。
所以想要解決這個問題,還是需要經常溝通,互相理解,才能建立友好的關系,如果您還想知道更多相關內容就來關注淮安物業公司吧。


